firoj9043
Dołączył: 26 Gru 2023 Posty: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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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słany: Wto Gru 26, 2023 07:21 Temat postu: 观点 税务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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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的主动和被动主体进行交易以消除税收抵免的可能性并不新鲜,因为《国家税法》(CTN) 第 156 条第 III 节和第 171 条规定了这种做法。 然而,这个机会取决于每个政治实体的具体立法。在联邦背景下,直到最近第 13,988/2020 号法律颁布,这一选项的可行性才面临法律空白。尽管CTN从一开始就预见到交易作为取消税收抵免的手段,但其具体应用是最近的现实,随后受到ME和PGFN号247/2022号条例的监管。导致纳税人经常面临公共行政部门的任意行动,公共行政部门往往在没有适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此事做出决定,从而产生不确定性和法律不确定性。采用与立法相一致的更加透明的程序对于确保国家与公民之间更加平衡的关系至关重要。
这种情况的说明性情况发生在 2023 年 5 月 25 日,当时国家财政部总检察长办公室 (PGFN) 根据 PGDAU 第 3 号通知公开了拟议的粘附交易,允许对联盟的主动债务进行谈判(之前为 PGDAU 第 2 号通知)。这项交易允许债务人以更优惠的条件偿还债务,首付款相当于债务综合价值的6%,最多可按六个月分期付款,随后最多可在114个月内支付剩余部分分期付款。此外,利息、罚款和法律费用最多可减少 100%,最多为每笔谈判债务总价值的 手机号码列表 第 6 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减免的授予取决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根据信用的估计可收回程度进行评估,分类为“A”至“D”类。属于“A”类和“B”类的公司不享受PGDAU第3号公告的优惠,仅适用于信用被认为难以收回或不可收回的公司,即“C”类和“D”类公司。
可恢复性标准由 PGFN 第 6,757/2022 号法令第 19 条定义,该条规定了 PGFN 需要考虑的参数,但并非详尽无遗。 这种自由裁量权使 PGFN 能够制定假定的个人支付能力公式,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标准,该公式往往会导致过度高估支付能力,而不反映现实。在大多数情况下,高估支付能力会导致信用被分类为“A”和“B”类,从而使公司无法从交易中获益。 然而,PGFN 第 6,757 号法令规定了纠正这种情况的方法,该法令第 27 条允许纳税人请求审查其支付能力。 尽管如此,公司在提交支付能力审查请求时的日常实践表明此审查设置了重大障碍,经常在不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拒绝请求。检察官在其决定中通常会制、规模和注册状况,制定了具体的方法来计算每个纳税人的支付能力。 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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